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五屆〕第132號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已于2021年5月27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5月27日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
(2021年5月27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快高等級公路建設和加強高等級公路管理的決議》(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二、對《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進行公路養(yǎng)護作業(yè),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疏導預案,確定分流路線。”
(二)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
第三款修改為:“本條第一款所列活動涉及村道的,應當事先征求村(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三)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在公路管理機構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yè);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四項修改為:“(四)施工作業(yè)完畢,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公路管理機構驗收合格后,及時恢復通行;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
(四)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發(fā)現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或者使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五)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公路超限運輸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六)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超限運輸治理聯合執(zhí)法。”
(七)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公路突發(fā)事件等因素,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公路通行采取完全封閉、部分封閉、改道、繞行等措施,并及時向社會公告;高速公路經營企業(yè)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公路疏導通行工作予以協助。”
(八)刪除第六十條。
(九)將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在高速公路行駛摩托車或者隨意上下乘客、裝卸貨物、停放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棚房、攤點和經營修車、洗車、停車、加水、加油等業(yè)務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刪除第六十六條第一項。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通行高速公路的客運車輛或者危險化學品車輛,高速公路經營企業(yè)拒絕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zhí)行限時通行等管理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將第六十八條修改為:“違反規(guī)定在應急車道內行駛或者停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十二)刪除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三、對《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除第四十條。
(二)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在本市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應當向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申請編碼,并報送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數量、作業(yè)時段、排放標準等信息。”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yè)應當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檢驗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
(三)第六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住宅小區(qū)的商業(yè)與居住功能宜相對分離,鼓勵將商業(yè)集中布置或者按照商業(yè)內街布置。新建商業(yè)建筑和商住綜合樓應當設計專用煙道,安排油煙、異味、廢氣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增加兩款,作為第四款、第五款:“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出售、出租第三款所涉用房時應當告知購買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將其用于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干洗、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物業(yè)管理人、業(yè)主委員會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可以予以勸阻并向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報告。
“市場監(jiān)管部門在受理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干洗、機動車維修等項目商事登記申請時,應當配合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告知申請人必須遵守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責任義務。”
(四)將第六十七條修改為:“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未達到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qū)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五)將第八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機動車進入禁止或者限制行駛區(qū)域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六)將第八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落實物料密閉運輸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區(qū)域和線路行駛的,由城市管理、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駛。”
(七)將第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排放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業(yè)、加工服務業(yè)等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廢氣等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治。”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huán)境的,由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治。”
四、對《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涉及機構改革部門的名稱進行變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原標題: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